软件使用风险揭示
尊敬的客户:
您好,本风险揭示是在我司已向您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基础上,针对软件使用的风险进行的再次风险揭示。
您在使用或终止我qy球友会提供的交易软件前,qy球友会需要向您特别说明:
一、我司提供的所有交易、行情软件均为第三方厂商开发,且行情软件由第三方厂商运营,交易及行情软件可能因软件自身的缺陷、硬件设备故障、网络通讯线路中断或人为操作的疏忽等原因导致您的期货交易发生损失;
二、我qy球友会为规避交易风险,只允许您使用一种交易系统。若您选择恒生交易系统以外的系统时,qy球友会将视为您同意放弃使用恒生交易系统作为交易软件进行交易的一切权利。期货账户的风险率等风险控制指标请以我司恒生交易系统为准。
三、我qy球友会网站上所发布的行情及交易客户端软件,是为客户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发布行情及交易软件同时还配发了《软件使用说明书》。请您认真阅读,谨慎选择。
四、请您在下载和使用qy球友会的网上交易软件之前,务必注意加强自身计算机安全防护,防止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感染木马、病毒,以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口令;加强自身账号、口令的保护,不使用简单口令、定期修改口令、输入口令时防止他人偷看、不对他人泄露口令。
五、本揭示书为《期货经纪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切未能尽述事宜,按《期货经纪合同》中规定和约定执行。
qy球友会
我已阅读并知晓使用软件过程中带来的风险,且具备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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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来源: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时间:2019.12.16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2019 12 14 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金融期货交易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qy球友会会员业务操作,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 金融期货交易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第一节 基础知识要求

 第二条 单位客户的相关业务人员和个人客户本人应当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 期货qy球友会会员可以通过知识测试方式了解客户知识水平。客户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知识测试平台进行在线知识测试,知识测试总分100分,得分80分为合格。知识测试应当由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或者个人客户本人全程独立自主完成,不得由他人代替。

第二节 交易经历要求

第四条 关于仿真交易经历。客户应当提供由证券qy球友会、期货qy球友会等机构出具的境内交易场所联调测试系统、仿真系统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的仿真交易结算单等材料,证明其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合计20笔以上(含20笔)的仿真交易成交记录。

 第五条 关于境内交易经历。客户应当提供由证券qy球友会、 期货qy球友会等机构出具的交易结算单等单据,证明其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10笔)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如掉期交易)的成交记录。

 第六条 1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1笔成交记录。所有上述交易记录应当为实际(仿真)成交的交易记录。

第三节 可用资金要求

第七条 客户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qy球友会会员收取的保证金作为计算依据。

第八条 期货qy球友会会员为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应当确认申请日前连续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客户在该期货qy球友会会员处的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交易所规 定的标准。

第四节 合规诚信要求

 第九条 期货qy球友会会员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客户诚信信息,结合国家相关征信系统,对客户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期货qy球友会会员应当向客户明示有关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 期货qy球友会会员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等对客户诚信情况进行查询。期货qy球友会会员还可以要求客户出具书面承诺,表明其符合《办法》中合规诚信相关要求,同时承担提供不实承诺的后果。

第五节 单位客户的内部制度要求

 第十一条 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期货交易管理相关制度,如期货交易决策、期货交易下单、资金划拨、风险管理等业务制度或者流程。

第三章 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期货qy球友会会员依据《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对客户不适用部分适当性评估标准的,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客户向期货qy球友会会员提出开具交易经历、交易权限等证明材料的,期货qy球友会会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期货qy球友会会员应当将客户符合适当性制度基础知识、交易经历、可用资金、合规诚信等要求的证明材料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客户不得进行虚假性、误导性或者遗漏重要事实的申报、 陈述、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20191223日起实施。